(2016)闽0121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文伟与陈峰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伟,陈峰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1民初475号原告张文伟,男,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陈峰文,男,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张文伟与被告陈峰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季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峰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伟诉称:2009年1月25日,被告陈峰文欠原告运费6400元整,并出具欠条一张。2015年2月20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拖欠的货款而被告拒不返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拖欠的货款64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陈峰文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张文伟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一张《欠条》作为证据,拟证明被告陈峰文确认欠原告运费6400元。被告陈峰文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供证据反驳。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且被告未予反驳,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08年9月、10月间,被告陈峰文打电话给原告张文伟,请原告帮其运沙。双方约定按照运输路程的远近计算每车运费。后经双方结算,总运费为50000余元,被告支付了大部分运费后,尚余6400元未支付。被告于2009年1月25日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运费6400元的事实。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拖欠的运费,被告拒不返还,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张文伟与被告陈峰文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运费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已完成了双方约定的运输任务,被告理应将剩余的劳动报酬支付给原告。被告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6400元运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峰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峰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文伟劳动报酬64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25元由被告陈峰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季 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凌燕附:本案适用主要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