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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郭斌与湖北福诚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瀚森蓝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斌,湖北福诚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瀚森蓝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财保68号申请人:郭斌。被申请人:湖北福诚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139号。法定代表人:丁凯,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武汉市瀚森蓝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A04地块R6幢1-3层3号。法定代表人:罗程元,该公司经理。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刘方明,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郭斌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福诚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瀚森蓝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6,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642010000000062)。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福诚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瀚森蓝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6,0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郭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炜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学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