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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民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周居华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居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居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负责人:钱云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钱旭轩,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居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二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周居华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居华申请撤回起诉,已经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二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二、准予上诉人周居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居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居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明代理审判员 甘 丹代理审判员 王纯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