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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1437号原告白某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霞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白某某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立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