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1437号原告白某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霞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白某某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立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