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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赵春风与西安佑利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风,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73号原告赵春风。被告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甘军,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鹏,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风与被告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3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杨少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团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