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1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邵某与朱某甲、朱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朱某甲,朱某乙,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565号原告:邵某,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朱某甲,女,199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朱某乙,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被告朱某甲的父亲。被告:沈某,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被告朱某甲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朱某甲、朱某乙、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16日,原告邵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广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