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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半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艳红与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第一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红,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第一居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半民初字第431号原告:刘艳红,女,1973年9月20日生,回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孟龙,许昌市魏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继洲,男,1968年6月15日生,回族,住许昌市魏都区,系原告刘艳红的丈夫。被告: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第一居民组。代表人:杨翠英,女,1963年7月12日生,回族,住许昌市魏都区,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冀红珠,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妍,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艳红诉被告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第一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艳红诉称:1996年6月4日,原告从扶沟县崔桥镇嫁给张继洲,同时户口迁入。1998年7月18日生育一子,2012年3月17日生育一女。自从原告嫁到许昌,原告原来的承包地及一切福利全部被收回,原告的丈夫系被告村民,原告应该依法和丈夫一样享受村民待遇。但被告于1993年12月31日的违法决议,把原告和孩子的全部合法分配权拒之门外。19年来,原告和子女象黑户一样,原告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告无果。诉讼请求:1、撤销村委会及村民小组于1993年12月31日制定的村规民约中关于新入人员不再享受村民待遇的决议;2、补偿财产损失约2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刘艳红的户籍所在地为许昌市××办事处××街××号附1号,隶属东大办事处,被告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第一居民组隶属文峰办事处,原告刘艳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被告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第一居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艳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伟杰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人民陪审员  尹秀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巍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