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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马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7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住所地:临淄区被执行人马立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申请执行马立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于2016年0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72805.62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马立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马立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执73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马立华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爱       民审判员 宋       元       刚审判员 张       建       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