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更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龙跃贵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跃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第88号罪犯龙跃贵,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彝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12月22日作出(2000)毕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龙跃贵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罚金15000元。宣判后同案犯宋贵书等不服,提起上诉。2001年7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黔刑终字第124号刑事判决,改判为:龙跃贵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6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将龙跃贵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其后至2013年11月6日龙跃贵获减刑三次,减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龙跃贵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龙跃贵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龙跃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5—2014.5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6—2015.5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跃贵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跃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6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