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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字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申请执行成都展望化工有限公司、成都鸿博置业有限公司、刘齐明、 叶德彬、潘乾云、钟淑仙、刘期学、李志芳、李强、邹苹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成都展望化工有限公司,成都鸿博置业有限公司,刘齐明,叶德彬,潘乾云,钟淑仙,刘期学,李志芳,李强,邹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字10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负责人:钟鹰。被执行人成都展望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期学。被执行人成都鸿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洪胜。被执行人刘齐明。被执行人叶德彬。被执行人潘乾云。被执行人钟淑仙。被执行人刘期学。被执行人李志芳。被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邹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5)川国公证执字第438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3月8日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申请执行成都展望化工有限公司、成都鸿博置业有限公司、刘齐明、叶德彬、潘乾云、钟淑仙、刘期学、李志芳、李强、邹苹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成都展望化工有限公司、成都鸿博置业有限公司、刘齐明、叶德彬、潘乾云、钟淑仙、刘期学、李志芳、李强、邹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鸿博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天府镇学府路社区xx组商业、住宅(地号xxxx)用地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理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