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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民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韩其荣与黄圣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其荣,黄圣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民终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其荣,男,户籍地萍乡市湘东区,现住萍乡市安源区。委托代理人韩帅,男,汉族,系原告韩其荣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圣明,男,汉族,住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幸福小区。委托代理人赖芳斯,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其荣因与被上诉人黄圣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其荣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帅,被上诉人黄圣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赖芳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其荣、被上诉人黄圣明均与萍乡市金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涉案杂物间的协议,萍乡市金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一房两卖的行为,导致本案讼争杂物间的权属不明确。上诉人韩其荣诉请要求被上诉人黄圣明排除妨害,须首先解决涉案杂物间的权属问题。综上,原审判决在涉案杂物间权属不明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源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16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源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袁进平代理审判员  邓 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易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