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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东阳市吴宁亨利石材厂与张彩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吴宁亨利石材厂,张彩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1921号原告:东阳市吴宁亨利石材厂,住所地:东阳市卢三花岗岩石材市场东区49-51号。法定代表人:陆东海,厂长。委托代理人:卢希腾、虞健超,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彩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吴宁亨利石材厂与被告张彩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张彩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吴宁亨利石材厂撤回对被告张彩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吴宁亨利石材厂负担。代审判员  蒋翠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诗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