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成德与被告刘世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成德,刘世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381号原告:宋成德,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刘世存,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成德与被告刘世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全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成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公进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