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鲁0211民初1018号原告:周某甲,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周某乙,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珠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