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虾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胡友菊与唐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友菊,唐云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普虾商初字第54号原告胡友菊。被告唐云柱。原告胡友菊诉被告唐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春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唐云柱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友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云柱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友菊诉称,2012年5、6月份,被告唐云柱因经营船务生意需要向原告陆续借款,截至2013年上半年已近290000元,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归还借款,至2013年5月8日,尚欠原告255000元,为了明确被告的借款金额,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借胡友菊255000元。借条出具后,经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拒不归还,且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唐云柱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胡友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唐云柱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借条载明:“今借胡友菊人民币255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伍仟元正,借款人:唐云柱,2013年5月8日”,拟证明被告唐云柱欠原告借款本金255000元的事实。被告唐云柱未提供书面答辩和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另查明,被告唐云柱向原告借款时,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290000元,被告于2013年5月8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所载255000元系借款本金,借条出具后原告向被告催还借款无果,且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唐云柱向原告胡友菊借款255000元有唐云柱出具的借据为凭,且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应予认定。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归还,现经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未予归还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归还原告借款255000元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唐云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胡友菊借款2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5元,由被告唐云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125元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承担金额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行南珍支行,账号19×××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春伟审 判 员 周峥俜人民陪审员 王岳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胡哲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