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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许大贤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大贤,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行初56号原告许大贤。委托代理人周建勋,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原告许大贤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被告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本院认为,经原告许大贤申请,本案被告已变更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变更后的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所在地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使该案的一审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彭 英代理审判员  杜咏霞人民陪审员  李玮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浩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