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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罗木桂与龙川万泰油茶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木桂,龙川万泰油茶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584号原告罗木桂,男,住龙川县丰稔镇。委托代理人卢邦敬,男,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席新,男,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龙川万泰油茶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川县老隆镇汇龙小区商业街107号。法定代表人龚毅轩,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骆福平,男,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木桂诉被告龙川万泰油茶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原、被告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木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荣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海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