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郑洁平与广州市九五七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洁平,广州市九五七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10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洁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凤岗邝村茂名,公民身份号码×××062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九五七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李献忠。上诉人郑洁平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九五七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九五七七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湾民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缺席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洁平的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郑洁平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上诉请求是:郑洁平于2011年11月1日入职九五七七公司担任物流主管一职,月薪约定3000元,工作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同济市场二楼。2013年1月2日,郑洁平分娩,按照法律规定,应享受生育津贴。该津贴已于2013年8月由社保部门发放给九五七七公司对公账户上,但该公司未将上述津贴发放给郑洁平本人。综上,请求:九五七七公司向郑洁平支付生育津贴5039元。针对郑洁平的上诉,九五七七公司未作答辩。双方当事人在二审阶段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追索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应适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处理。首先,对本案所涉劳动合同纠纷,郑洁平于2014年10月9日提起劳动仲裁,而郑洁平亦确认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禅城仲裁委)按照法律提前向其送达有关案件受理通知、开庭传票等仲裁材料,但郑洁平未在禅城仲裁委要求的时间内到庭参加仲裁庭审。郑洁平辩称其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的原因系其自己记错时间,而该理由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未到庭的正当理由。禅城仲裁委按其自动撤回申请处理正确。郑洁平再次以同一理由提起仲裁,禅城仲裁委不予受理。郑洁平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起诉,其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程序规定,且如上所述,经审查,郑洁平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的原因不属于法定的正当理由,原审法院据此驳回郑洁平的起诉处理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庆莉代理审判员 周 嫄代理审判员 侯 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