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6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邹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邹伟,许崇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67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邹伟。被执行人许崇梅,系邹伟之妻。申请执行人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邹伟、许崇梅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以(2014)奎商初字第15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邹伟名下车号为鲁G×××××号飞碟牌汽车一辆。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邹伟名下车号为鲁G×××××号飞碟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陈俊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