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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6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邹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邹伟,许崇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67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邹伟。被执行人许崇梅,系邹伟之妻。申请执行人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邹伟、许崇梅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以(2014)奎商初字第15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邹伟名下车号为鲁G×××××号飞碟牌汽车一辆。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邹伟名下车号为鲁G×××××号飞碟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陈俊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