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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谭国玉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国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066号罪犯谭国玉,女,1973年5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9日作出(2004)泉刑初字第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国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31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8日以(2007)闽刑执字第27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9年6月23日以(2009)榕刑执字第36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1年9月13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54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3年12月30日以(2013)榕刑执字81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国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国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谭国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谭国玉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国玉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