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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山东美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山东美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峰,XX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90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责人郭骁,行长。被告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兵,董事长。被告山东美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鑫佳选煤设备有限公司西侧)。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被告王峰。被告XX敏。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等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等五被告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