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邢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732号原告雷某某。被告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代理审判员 罗艳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