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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邢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732号原告雷某某。被告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代理审判员  罗艳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