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辽源市惠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桂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惠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桂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438号原告辽源市惠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银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向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于桂霞,女,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宇升花园小区1号楼11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惠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桂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惠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辽源市惠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鹏审 判 员 王 拓人民陪审员 孙景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业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