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5民特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檀昶与程彬、韦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檀昶,程彬,韦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606号原告:檀昶,男,1982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程彬,男,1982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韦伟,女,198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檀昶诉被告程彬、韦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檀昶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程彬、韦伟未按时参加调解,檀昶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檀昶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檀昶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