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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与莆田市华世化建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福利建材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莆田市华世化建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福利建材厂,林玉世,林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负责人肖文埜,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工,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宝华,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莆田市华世化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林玉世。被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福利建材厂,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林玉世。被执行人林玉世,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笠,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莆田市华世化建有限公司、林玉世、林笠、莆田市城厢区福利建材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