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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文志勇与夏宏兵、泸州市城市名人娱乐会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志勇,夏宏兵,泸州市城市名人娱乐会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73号原告文志勇,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夏宏兵,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泸州市城市名人娱乐会所,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下水井沟保利来商厦三楼。负责人廖仁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志勇诉被告夏宏兵、泸州市城市名人娱乐会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宏兵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价值14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其所有的川EC85**号车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文志勇所有的川EC85**号车;二、查封被告夏宏兵、泸州市城市名人娱乐会所价值1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永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章 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