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铜陵红森湖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朝日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红森湖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朝日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铜陵红森湖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安徽朝日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郊民二初字第001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朝日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朝日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