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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民终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苏海安、薛玉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海安,薛玉珍,邓提英,黄伽友,黄某1,黄某2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民终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海安,男,汉族,1984年12月6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玉珍,女,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系受害人黄正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提英,女,汉族,1937年1月1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系受害人黄正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伽友,女,汉族,1999年1月6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系受害人黄正的女儿。法定代理人:薛玉珍,女,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电白盐场西麻场部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1********。系黄伽友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1。法定代理人:薛玉珍,女,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电白盐场西麻场部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1********。系黄某1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2。法定代理人:薛玉珍,女,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电白盐场西麻场部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1********。系黄某2的母亲。上诉人苏海安因与被上诉人薛玉珍、邓提英、黄伽友、黄某1、黄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代本院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上述《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本案上诉费,不交费或逾期交费均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苏海安收到该通知后向本院提出免交诉讼费的申请,经审查,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的申请不予批准。本院于2016年1月23日再次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限上诉人按时预交案件上诉费9360元。但是,上诉人没有按通知要求预交本案上诉费,履行法定义务。因此,本案应依法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海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华海审判员  吴东明审判员  张国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