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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130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石明振,沛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崔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