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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刑更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祖进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298号罪犯陈祖进,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彝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1月24日作出(2003)黔毕中刑初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祖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4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7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9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145号刑事裁定,将陈祖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3月31日陈祖进获本院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陈祖进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陈祖进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祖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7—2013.11、2013.12—2015.5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现无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祖进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祖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