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3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献富与被执行人吴力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献富,吴力龙,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3执5-3号申请执行人朱献富。被执行人吴力龙。第三人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贵祥,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5)宁陕民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吴力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力龙限期按照上述生效判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朱献富劳务报酬510000元和安全风险押金20000元共计710000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一审诉讼费545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95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力龙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裁定对被执行人吴力龙在第三人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的限额中予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献富提供第三人有铁矿粉5000余吨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查封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公司在宁陕县广货街镇沙沟村选矿厂的铁矿粉5000余吨。2016年3月2日宁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上述查封铁矿粉已向该社作了借款抵押,请求在变现处理中优先受偿,但上述查封铁矿粉价值不足以偿还抵押贷款,有必要执行其他财产。同时查明第三人有19.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月8日解除对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公司在宁陕县广货街镇沙沟村选矿厂的铁矿粉5000余吨的查封,同时查封宁陕县鑫裕矿业有限公司在宁陕县广货街镇沙沟村选矿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9.8亩。在查封变现处理期间,本案有必要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23执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徐智伟审判员 郭 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英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