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崔荣与郑来宝、安丘市万鑫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荣,郑来宝,安丘市万鑫物流有限公司,安丘市宏益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5民初180号原告:崔荣,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元晨,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来宝,居民。被告:安丘市万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法定代表人:陈洪娟,职务:总经理。被告:安丘市宏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法定代表人:张洪波,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法定代表人:潘继祥,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淇源,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荣诉被告郑来宝、被告安丘市万鑫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安丘市宏益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荣的委托代理人王元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淇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来宝、被告安丘市万鑫物流有限公司、安丘市宏益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荣诉称,2015年11月27日11时30分,郑来宝驾驶鲁V(鲁V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国道309由东向西行驶至闻韶路路口,因驾车采取措施不当,与顺国道309由东向西行驶的崔荣驾驶的鲁C号轿车相撞,后又与杨凯驾驶超载的鲁C号轻型货车相撞,致三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来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崔荣、杨凯无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辩称,请法庭核实肇事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以及驾驶司机的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具备相应的资质,如被告在事故发生前驾驶证已扣满十二分,则属于无证驾驶,商业险不予承担;在确属保险责任的前提下,诉讼费、评估费、拆检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的赔付范围,其公司不予承担。鲁V(鲁V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郑来宝未作答辩。被告安丘市万鑫物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安丘市宏益物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11时30分,郑来宝驾驶鲁V(鲁V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国道309由东向西行驶至闻韶路路口,因驾车采取措施不当,与顺国道309由东向西行驶的崔荣驾驶的鲁C号轿车相撞,后又与杨凯驾驶超载的鲁C号轻型货车相撞,致三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来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崔荣、杨凯无责任。经淄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交通事故造成鲁C号轿车的直接损失价值13309元,原告支付施救费600元,拆检费800元。被告安丘市万鑫物流有限公司、安丘市宏益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V(鲁V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及100万元商业险各一份,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上述事实,有价格鉴定书一份、发票两份、被告郑来宝驾驶证一份、被告安丘市万鑫物流有限公司、安丘市宏益物流有限公司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保单复印件两份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为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核,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予以确认。郑来宝驾驶鲁V(鲁V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及100万元商业险,投保不计免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按责任赔偿,仍不足部分由被告郑来宝、被告安丘市万鑫物流有限公司、安丘市宏益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崔荣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13309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应在第三者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000元,在第三者商业险内赔偿11309元,被告郑来宝、被告安丘市万鑫物流有限公司、安丘市宏益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崔荣施救费600元、拆检费8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赔偿原告崔荣1330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被告郑来宝、被告安丘市万鑫物流有限公司、安丘市宏益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崔荣1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被告郑来宝、被告安丘市万鑫物流有限公司、安丘市宏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 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崔汇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