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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3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林杨与郑楚潮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杨,郑楚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3财保2号申请人:林杨,男,汉族,广东省揭阳市人。被申请人:郑楚潮,男,汉族,广东省揭阳市人。申请人林杨因与被申请人郑楚潮民间借贷纠纷一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楚潮的银行存款以6.5万元为限予以冻结。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心支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郑楚潮的银行存款以6.5万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一年,自2016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15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谢榜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凯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