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br/>,意见</p>,李某系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32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某出生日期1982年9月8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大专职业个体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辩护人陈会祥山东锦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翡、贺斌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232号指控事实2016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一辆鲁XXXQ**大众帕萨特轿车,沿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乔家洼村海边小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途中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含量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2016年3月8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科学技术室对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了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其到案后认罪悔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建议对其从宽处理、减轻处罚。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鹏二O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杨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