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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大伟与刘立旺、郭艳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大伟,刘立旺,郭艳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民初字第2281号原告:赵大伟,男,1978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刘立旺,男,1983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乐亭县,现下落不明。被告:郭艳侠,女,1985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乐亭县,现下落不明。原告赵大伟与被告刘立旺、郭艳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大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立旺、郭艳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大伟诉称:2014年11月23日被告刘立旺从原告处借款52000元用于做生意,被告刘立旺在2014年11月23日给原告打下借条一张,并承诺在2014年年底还款1万元,剩余款项在2015年6月份还清,但是被告未履行承诺,该款一直未偿还,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要求被告偿还该款,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是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应有二被告共同偿还该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2000元。被告刘立旺未提供答辩。被告郭艳侠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立旺与被告郭艳侠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23日被告刘立旺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2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今借赵大伟伍万贰仟元整(52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定于2014年年底还壹万(10000.00)元剩余款2015年6月份还清。借款人:刘立旺。2014年11月23日。“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被告给原告写的借条、二被告婚姻关系证明及原告陈述可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刘立旺欠原告赵大伟人民币52000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被告刘立旺与被告郭艳侠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应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赵大伟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2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刘立旺、郭艳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立旺、郭艳侠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赵大伟借款人民币52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立旺、郭艳侠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限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文和审 判 员  张丽乾代理审判员  魏瑞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佳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