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伟昌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刑初9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曾因吸毒于1998年4月被强制戒毒三个月;曾因吸毒于1999年4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吸毒于2002年12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劳动教养三年;曾因吸毒于2010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3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4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12月28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后被强制隔离���毒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81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流氓罪于198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依法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晓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经与徐某等人经电话联系,谈妥买卖甲基苯丙胺毒品(冰毒)事宜后,通过银行卡转帐的方式收到毒资6000元。后被告人李某携带约定好的4包甲基苯丙胺毒品,前往常州市钟楼区新城首府公寓246、247房间向徐某等人交付,并又从徐某等人处得款人民币200元后离开。当晚21时许,徐某等人在上述地点因涉嫌吸毒被抓获,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查获吸食后剩余的毒品4包,经鉴定净重44.69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向其贩卖毒品的嫌疑人瞿燕(已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徐某、周某、张某、马达等人的证言笔录、��认笔录及照片、手机通话详单和短信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出具的物证照片和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尿样检测记录、常公物鉴(毒检)字(2015)505号检验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兰陵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称重记录、批准逮捕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毒品而进行贩卖,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曾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四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查获的甲基苯丙胺毒品44.69克,予以收缴;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仇慧星人民陪审员 金义祥人民陪审员 姜亚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奕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