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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新野县锦鑫纺织有限公司、赵云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新野县锦鑫纺织有限公司,赵云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575号原告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杰立。委托代理人赵权,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景胜,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新野县锦鑫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云奇,总经理。被告赵云奇,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野县锦鑫纺织有限公司、赵云奇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一、对被告新野县锦鑫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3000绽的纺织设备一套予以扣押;二、对被告赵云奇个人价值1000000元的资产予以冻结、扣押或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新野县锦鑫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3000绽的纺织设备一套予以扣押;二、对被告赵云奇个人价值1000000元的资产予以冻结、扣押或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