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吕瑞珍与邓丽贞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瑞珍,邓丽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66号申请人吕瑞珍,女,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邓丽贞,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人吕瑞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邓丽贞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39535.6元及利息(另计),并由邓丽贞承担受理费4707元、执行费3493元。本院已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邓丽贞有位于平南县平南镇石子路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平国用(2000)字第260802031号,土地使用者登记为邓丽贞,使用权面积65.25平方米;未办房产证。】,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义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被执行人邓丽贞所有的上述房地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邓丽贞所有的位于平南县平南镇石子路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平国用(2000)字第260802031号,土地使用者登记为邓丽贞,使用权面积65.25平方米;未办房产证。】。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邓丽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地产,不经本院同意不得买卖、转户、抵押、赠与,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胜炎审判员 黄桂强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枢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