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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7执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徐伟、林国强与张玄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林国强,张玄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7执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伟。申请执行人林国强。被执行人张玄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伟、林国强与被执行人张玄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标的14520.72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98330.28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玄岳的住房公积金已经进行诉讼保全,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需要两年后才能提取。现被执行人张玄岳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1127执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伟、林国强发现被执行人张玄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王正东助理审判员  陈秋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