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苑某甲、苑某乙等与谷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甲,苑某乙,苑某丙,苑某丁,谷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125号原告苑某甲,男,1951年12月25日生,汉族。原告苑某乙,女,1937年4月6日生,汉族。原告苑某丙,男,1956年1月1日生,汉族。原告苑某丁,女,1954年8月27日生,汉族。被告谷某某(曾用名苑玉柱),男,1964年4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红伟,扶沟县鸿昌街道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苑某甲诉谷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追加苑某乙、苑某丙、苑某丁为本案的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苑某甲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苑某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苑某乙、苑某丙明确放弃本案诉讼的继承权利,不愿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苑某甲负担。审判长 高亚东、审判员张永强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