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来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赤壁刑初字第195号公诉机关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来某,无业。2012年12月26日因容留他人卖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8月17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来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来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来某多次容留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通过为卖淫女提供食宿的方式,容留卖淫女以每次50元、70元的不等标准,收取嫖客嫖资,并从中分别抽利10元、20元。其中,2012年12月24日至25日,被告人来某在其位于赤壁市蒲圻办事处车站路货运站天桥下经营的一家无名旅店内,容留卖淫女余某某卖淫多次。2015年8月14日至16日,被告人来某在其租赁的赤壁市蒲圻办事处车站货运站天桥下面叶昌洪出租屋内,容留卖淫女乐某、徐某、刘某卖淫多次。上述事实,被告人来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余某、徐某、乐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容留多人卖淫嫖娼,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来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来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新亚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马亚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瑜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