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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卫东、廖方文、李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卫东,廖方文,李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543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卫东,居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廖方文,居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李华英,居民,住祁阳县,系廖方文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祁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唐卫东、廖方文、李华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卫东、廖方文、李华英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卫东、廖方文、李华英至今未按规定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唐卫东、廖方文、李华英家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海平审判员  陈圣华审判员  申苑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