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81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张学钦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81刑初165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学钦,男,公民身份号码×××1012,广东省普宁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普宁市燎原街道乌石村东兴。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18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经减刑于2013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1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钦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学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张学钦经预谋抢劫事宜后,驾驶1辆红色太子二轮摩托车到普宁市燎原街道光南村路段附近,见被害人吴某驾驶1辆二轮电动车经过,遂采用暴力手段将吴某从电动车上踢倒在地,并试图抢走吴某挂在电动车上的1个黑色手提包(内有旧土豪金苹果牌6代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50元及现金人民币11147.5元),但由于该手提包被电动车压着故未能抢走。随后,被告人张学钦继续对被害人吴某实施抢劫,将吴某手中的1部旧玫瑰红苹果牌6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50元)抢过手并放于自己的裤袋中,随后被告人张学钦被过路的群众与被害人吴某合力当场抓获。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作案现场与作案工具及赃款赃物相片,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材料、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学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学钦系累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学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张学钦经预谋抢劫事宜后,驾驶1辆红色太子二轮摩托车到普宁市燎原街道光南村路段附近,见被害人吴某驾驶1辆二轮电动车经过,遂采用暴力手段将吴某从电动车上踢倒在地,并试图抢走其挂在电动车上的1个黑色手提包(内有旧土豪金苹果牌6代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50元及现金人民币11147.5元),但由于该手提包被电动车压住而未能抢走;张学钦转而抢走吴某手中的1部旧玫瑰红苹果牌6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50元)并放进自己的裤袋中。后张学钦被过路的群众与吴某合力当场抓获。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明:1.经被告人张学钦确认无误的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的相片。2.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11月15日10时45分,普宁市公安局燎原派出所接到群众扭送的1名涉嫌抢劫的男子张学钦,经审查,张学钦交代了抢劫的犯罪事实。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提取、扣押红色太子国产二轮摩托车1辆、玫瑰红苹果牌6S手机1部及黑色手提包1个(内有土豪金苹果牌6代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11147.5元)。4.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已将玫瑰红苹果牌6S手机1部及黑色手提包1个(内有土豪金苹果牌6代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11147.5元)发还被害人。5.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旧玫瑰红苹果牌6S手机价值人民币3850元,旧土豪金苹果牌6代手机价值人民币3550元,旧KUSHUML牌黑色手提包价值人民币25元。6.前科材料,证明:张学钦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18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经减刑于2013年1月29日刑满释放。7.证人陈某(光南村治安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1月15日10时多,他接群众反映称在环城北二路光南村路段抓获一抢劫男子,随后他赶到现场,看见该男子站在路边,经询问,该男子交代其有抢劫行为,他控制住该男子并报警。并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上述男子张学钦。8.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1月15日10时多,她驾驶1辆白色二轮电动车途经普宁市环城北二环光南村路段时,被1名驾驶红色太子摩托车的男子推了一下,并喊“停车,下车”,致其摔倒在地,同时挂在电动车上的黑色手提包中的1部玫瑰红苹果6S手机摔出来落在地上,她站起来捡起手机,该男子过来抢她挂在电动车上的黑色手提包(内有土豪金苹果牌6代手机及现金人民币11147.5元),由于手提包被电动车压着抢不了,该男子就抢她手中的苹果牌6S手机并将手机放进口袋中,她抓住该男子的衣服不让其离开并大喊“抢劫啊”,周围群众见状将该男子控制住,光南村的保安也来到现场,随后报警。并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实施抢劫男子张学钦。9.被告人张学钦的供述,证实:2015年11月15日10时多,他驾驶摩托车途经环城北二路光南村路段时,看到一女子驾驶1辆二轮电动车,车头挂1个黑色手提包,他大喊停下来并用脚去踢其电动车后部,该女子连同电动车摔倒在地,他去拿该女子的手提包,但手提包被压在摩托车下面拿不出来,且该女子高声大喊“抢劫”,他转而抢走其手中的手机并放进裤袋里。该女子死死将他抓住,并用手打他的脸,他用力推打她,这时路过的群众见状纷纷上来抓他并动手殴打,不久,光南村的治安队员来到现场并报警。10、被告人张学钦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张学钦所犯罪名成立。张学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张学钦曾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张学钦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学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卓标人民陪审员 黄少义人民陪审员 江红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荣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