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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卿玉军等附带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旗,卿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651号申请执行人张忠旗,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卿玉军,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卿玉军犯诈骗罪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二中刑终字第7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忠旗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卿玉军退赔违法所得共计10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卿玉军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卿玉军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卿玉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忠旗申请执行的案款100000元及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卿玉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刑终字第739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忠旗发现被执行人卿玉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李运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