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3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郝雪飞与郝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雪飞,郝锦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33民初108号原告郝雪飞,农民。被告郝锦,下岗职工。原告郝雪飞与被告郝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岭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雪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锦经本院依法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雪飞诉称,原告与被告199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郝银波。2010年8月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以总价273174元购买张家口桥西区西泽园楼房一套,首付63174元,银行贷款21万元。按揭20年,按揭每月还贷1302.97元,目前贷款本金还差17万元。2015年9月29日,崇礼县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判决原被告离婚,但未分割财产,现原告无固定工作,依靠间歇式的打工为生,月收入不足800元。原告独自供女儿郝银波读书,同时每月还贷1302.97元,原告无法独自承担这些经济负担,为减轻原告经济负担,恳请法院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被告名下的房产归原告或其婚生女郝银波所有。鉴于被告名下的西泽园楼房有可能变卖抵债,原告和其女儿可能无居住之地和经济来源,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驿马图乡圪料沟村老家的三间平房中的一间归原告和婚生女郝银波所有,判决被告父亲承包耕地中的一半归原告和婚生女郝银波所有,作为母女生活的经济来源。被告经本院送达相关文书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递交民事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郝银波。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于2010年8月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以总价273174元购买张家口桥西区西泽园楼房一套,首付63174元,银行贷款21万元。按揭20年,按揭每月还贷1302.97元,目前贷款本金还差17万元。大约2006年或2007年间,原被告购买黑豹轻卡汽车一辆,购买价约5万元左右,车牌号为冀G323**,该辆现在被告父母家;原被告于2012年又购买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购买价约2万元,车牌号为冀G6F1**。另查,原被告在崇礼县驿马图乡圪料沟村有3间平房,一直由被告父母居住;另原告于女儿郝银波在圪料沟村有承包地6亩多,也一直由被告父母经营管理。原、被告已于2015年9月29日判决离婚。再查,被告离家出走前,向原告亲属借款6.24万元,用于购买车及搭建大棚。被告出走后,原告一个人供女儿念书、还贷款以及日常生活向其亲属借款5.4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下列证据予以佐证:1、(2015)崇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银行贷款明细复印件一份。本院认为,被告自2013年5月从家出走至今没有任何音讯,2015年9月29日,崇礼县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无固定工作,依靠间歇式打工为生,独自供婚生女郝银波上学且每月负担银行房贷1302.97元,经济压力较大,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租赁的20个大棚以及圪料沟村的3间平房中的一间系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因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座落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建设西街16号西泽园小区20号楼4单元602室楼房一套得所有权归原告郝雪飞所有;购买的两辆汽车归被告郝锦所有;原告郝雪飞与女儿郝银波在圪料沟村承包地的经营权、使用权由原告负责管理。由被告负责偿还购买车辆及扣大棚时所欠的所有债务;由原告负责偿还购楼时的银行贷款及原告借的其他欠款。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雪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岭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诗璐本页无判决书正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