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马彪与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彪,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371号原告:马彪,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西吉县。委托代理人:靳琦,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阿丝古·吾甫,新疆双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负责人:刘红学,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鹏飞,男,194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该分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彪与被告陕西子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不服乌高(新)劳仲(2015)第71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5元。审 判 长 杨 森人民陪审员 魏占社人民陪审员 蔺小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军速 录 员 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