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2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柳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柳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1388号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52号顺吉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赵杰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龙,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系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柳玲,女,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柳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翠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