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曾萍与杨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萍,杨金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3341号原告曾萍,女,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何峰,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涛,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标,男,196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资阳市珙县。委托代理人颜焰,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萍诉被告杨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收集新的证据,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萍自愿撤回对被告杨金标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萍撤回对被告杨金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曾萍负担。审 判 长 向 杰人民陪审员 仝天虎人民陪审员 朱淑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