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江苏丰华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丰华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金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华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周建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刚,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法定代表人徐建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华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张金商初字第00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丰华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张建中,要求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张建中支付货款人民币163053元及利息,现江苏丰华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同意由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一次性给付人民币160000元。余款江苏丰华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江苏丰华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要求张建中在本案中承担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0元,由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江苏丰华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江苏丰华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丰华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熟市神通机电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617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风险告知书,将上述��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金商初字第0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