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自强1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75号罪犯周自强,男,生于1962年2月27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1日以(1999)绵涪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罪、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于2000年2月28日送川中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6日以(2001)南中法刑执字第131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因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以(2003)绵刑再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周自强犯受贿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7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13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8日以(2008)德刑执字第9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0年1月27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1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4月12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1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3年9月6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9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人在阿坝监狱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委派宋君、朱明慧出庭履行职务;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攀辉,罗宇浩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周自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自强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自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自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0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为民审判员 朱保华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梓航 搜索“”